2008年12月31日

臭氣事件之我見

根據環署告示:
有關12月29日傍晚發生於大寮鄉潮寮國中的臭氣事件,環保單位設置於潮寮國中之紅外線遙測圖譜分析發現當時空氣中含有乙酸乙酯、乙酸丁酯、氨氣、丙酮、乙烯及鄰二甲苯等空氣污染物,依當時風向推估污染物係來自上風處之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台灣寶理、長春樹脂及聯仕等。環保單位立即啟動稽查工作,並已鎖定該等可疑排放源,環保單位除了立即採集相關樣品之外,環保署將邀集高雄縣環保局、南區督察大隊、空保處等相關單位及有聞到該股臭味的民眾對這三處可疑地點進行稽查。
環保署表示,12月29日傍晚共有兩次臭氣事件發生。第一次發生於約下午4點30分左右,當地民意代表懷疑是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排放,於7點左右邀集媒體及民眾前往廠區觀察,不料在7點30分左右又有一股臭氣,從污水處理廠的北北西方向飄來,民眾研判是由台灣寶理方向吹來,遂前往該廠了解,環保單位已在潮寮國中及台灣寶理採集樣品。此外,工業區管理中心也已立即禁止台灣寶理公司的廢水進入聯合污水處理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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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1.事後監測動作
雖然臭氣事件發生後,已經設置監測與採樣區域觀察,但是事後又再度發生多次臭氣事件,卻無法利用區域氣象條件與模式推估判定污染源及污染區域,足見該監測條件與強度不足判斷或是有所疏忽,導致無法即時抓到元兇。
2.行政應變能力
這類重大環保事件,應立即派員鎖定上風處所有固定污染源之製程,並詳觀察各污染源之污染物特徵,及可能洩漏來源,提出報告供緊急應變評估小組參考。重大緊急事件應該全面性的處理,不可以因為人員不足、業務繁多等理由推託。責任單位當然是署內,因為署內要全權掌握且協調相關單位與大量資源,事件持續性的發生,勢必是行政應變能力過差;幸好只是一般廢氣,若是刻意釋放的毒氣,這些行政應變能力令人擔憂。
3.因果關係
除了疾病與污染物關係需瞭解外,根據上述資料[夜間7點30分仍有臭氣排出];此時應可快速巡檢所有廠商,強制以公權力進行檢查,怎會由民眾自行尋找呢? 若是由民眾以自由心證判斷污染源,而非依據科學證據與客觀事實判斷,公權力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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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31
陳政任說,根據目前蒐集到的資料,研判臭氣來源不一定是化工廠,包括藥廠、金屬、食品、組裝等工業都有可能是汙染源,大發工業區內產業種類複雜,一家一家查需要時間。環保署官員表示,目前已排定卅多家廠商進行現場採樣,元旦連假不休息,每天預計查八家,「不排除增加待查業者」。

[感想]
都已經公認是緊急事件了,署內依然不調動大量資源(商借專業儀器、專業人員),僅每天查八家而已還說自己不牛步化,大家也都知道工業區產業複雜研判不易,但我認為環署應該需要將心比心、苦民所苦,這種危急案件怎可怠惰;事後採樣當然是越快越好阿! 如果我是工廠,不用幾天就可以湮滅證據了,還等你查出來嗎?

我知道最後一定會找到元兇,或是找到疑犯認罪,但是[緊急事件]處理最重要的原則就是要快、快、快;政府這部大機器,真動起來時只是這種速度嗎? 還是用點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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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11
[以鼻子靈卸責?環保署長對曲解事實的報導表達遺憾]
本月8日,本人在立法院答覆委員質詢時,提到高雄縣潮寮國中新任校長「嗅覺敏感度很高」一事,其實主要是在補充說明當地「以前就經常或偶爾出現異味」的事實,而之所以提到以前的情況,則是因為當時正在向立委報告「為何空氣污染的元兇很難追查,必須有明確的資料做為認定」。亦即,所謂「嗅覺敏感度很高」在該次答詢中,根本是次要且附屬的補充說明,絕非用來解釋是這次事件擴大的原因,更絲毫沒有責怪校長之意思,部分媒體或有誤會,或斷章取義、曲解事實,本人甚表遺憾。

[潮寮事件劉揆關心 求償有望]
劉揆表示,大寮空污事件受傷害師生及村民要受到週延的醫療照顧,使他們儘速恢復健康。病重學生賠償金部分,經認定健康受影響者,將全力輔導其依公害糾紛處理程序向污染廠商求償。指示相關單位,在協商當日與大寮民眾達成的睦鄰措施要儘速推動。至於三村村民因長期受大發工業區影響而向政府求償每人10萬元部分,請高雄縣政府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輔導民眾及大發工業區廠商簽訂環境保護協定,適度回饋。
劉揆強調,大發工業區及週邊環境污染問題,環保署持續督導高雄縣環保局、工業局、廠商聯誼會,並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全面檢討,徹底改善。大發事件引發中央與地方不快,立委也指責環保署無能,當地居民不滿行政效率差,有意組團北上總統府抗議。

[感想] 麻木不仁的中央
本事件可預見的責任推諉又出現了,中央地方互槓,最後還是要付諸民意;而署長只在乎盡快為自己辯駁、強調名譽清白的一種自私心態,令人心寒;而原兇呢 ? 還是在逍遙法外 ! 第一時間沒抓到,事後諸葛,任誰都不服氣的;那現在還能怎麼樣做呢 ? 筆者認為,千萬不要太順應民眾的所有要求,加快腳步抄翻大發工業區找到個冤大頭付錢,不然人民納稅錢就這樣又平白被政府浪費了;另外一定要針對這次"緊急事件"的公務員究責,至少要有調職、移送調查等處分,以平民怨。之後,吸取本次教訓,面對此種毒氣事件設立快速應變設備與人員,千萬不要一次又一次的錯下去。大家都受害!

再次強調,[緊急事件]處理最首要原則就是要快、快、快,若能快速採到大量即時樣本與實際氣象數據,還怕抓不到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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