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5日

保護臭氧層


海龍為破壞臭氧層物質,屬於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之一,由於其高破壞臭氧層潛勢(Ozone-Depleting Potential, ODP),我國遵守議定書管制規範,已自83年起禁止輸入及停止產製海龍藥劑,與已開發國家同步達成全面源頭管制之目標。環保署表示,國際間至今尚無強制禁止使用之規定,既有之海龍消防設備仍可持續使用,海龍滅火藥劑之補充則僅來自於過去庫存及既存設備汰換後回收純化。
多年來推廣汰換之海龍消防設備,將拆解回收後堪用之海龍藥劑,主要提供交通民航器、國防軍事設備、文物保存等關鍵用途再利用。而對於過剩不堪使用之海龍藥劑,則積極推動妥善貯存與銷毀程序,避免海龍不當排放而破壞臭氧層。目前國際間僅澳洲海龍庫為唯一協助海龍藥劑銷毀之單位,我國並無海龍銷毀技術與設備。因此,捷運局秉持環境保護的理念,汰換海龍消防系統,並配合政策,透過海龍管理中心協助與澳洲海龍庫取得聯繫,接受我國海龍藥劑銷毀處置之需求。

環保署建議,現存的國內海龍消防場所,應向國內持有庫存海龍藥劑之販賣業者進行藥劑補充,或尋求環保署建置之海龍管理中心協助取得補充藥劑。海龍藥劑販賣者應依「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各縣市政府環保局申請取得販賣許可證始得販售,並向環保局提報銷售情況。現階段我國比照先進國家管理策略,推廣海龍消防設備持有者妥善管理使用,對於拆解後不用之海龍藥劑,則建議現地暫存或由使用單位委託境外妥善處置,以落實我國保護臭氧層之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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